Download
自由
張怡松
何謂「自由」? 不同社會背景的人會有不同的定義。我訪問了日常生活中遇見的人,嘗試找出他們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及其共通點。
「有了錢就有自由。」
「能讓我盡情發揮所長,每個人遵守社會的遊戲規則。」
「通過自己努力能達到個人理想的生活方式。」
「可以看自己喜歡的書,能聽到社會各種層面的不同呼聲。」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高於一切。」
「能允許及給我發表對政府的施政提出意見。」
以上的答覆來自家庭主婦、保安員、企業管理者、學者、記者及退休老人。它們或多或少代表了現代社會對自由的某種理解。古今眾多的哲學家、政治家和社會理論家對自由作了多重的闡釋,自由的概念簡單但容易混淆。在日常的語境中,自由是不受限制或阻礙的自主,再而引伸到思想及政治層面的自由。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指出:「道德依乎我們自己,過惡也依乎我們自己。」因為我們有權力去做想做的事,也有權力不去做。而這種 “權力”就是選擇的權力,有了選擇權力的人才能對所做的事負道德的責任。縱使我們很難界定何謂負責任的行動,但如無這樣的概念,就無法理解自由社會的概念。
馬基雅佛利
(Niccolo Machiavelli) 相信自由意味著能自由地行動,是一項可以無限擴展的目標。只有一小部份想統治別人而擁有自由,「其他眾多人要求的自由,只是為了活得安穩」。個人自由以政治自由為先決條件,免受政府的專斷行為的侵害。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提到:「當法律的保障不起作用時,任何人都可以運用自己最佳的方法來保衛自身」。除了抵抗的權利,人的自由是消極的,當法律不命令也不禁止某種行動,包括任何與和平安全相一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活動,我們就可以發現剩餘下來的自由。
洛克(John Locke)區分了身體的需求(世俗)和靈魂的需求(精神)、公共的需求和私人的需求,國家和教會的作用。他相信更大的寬容有助於增進公共秩序和社會的凝聚力,並為個人自治與自由提供支持。
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在《社會契約論》中第一句話的上半句是「人生而自由」;他所指的是自然狀態中的原始人,是兩種本能所驅使的天真、懶惰的野獸。第一種本能是對自我生命和幸福的關切;第二種是同情心或憐憫,是自然的美德。它反影在對他人所受苦難的關心中,防止那些有著原始本性的人們互相傷害。這時候的人絲毫沒有文明特徵,所有人過著游牧生活,是四處游蕩隨遇而安的流浪者。盧梭由此得出結論:誰都沒有統治他人的自然權威。下半句是「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中」;這裡指的是過渡期人性的出現。原始人建立家庭後繼而結合成部落,男性開始了勞動分工,分成農業和冶金業。語言、話語和理性進入了人類生活。盧梭認為每一項發展對自然的自由都是打擊。
從消極方面看來,文明是由理性、精明、自利的少數精英對多數人造成的陰謀。通過創建政府和法律來操縱大眾,這些法律亦即是文明的規則,取代同情心而成為道德的基礎。儘管法律的制定應平等地適用於每個人,但實際上窮人更經常受到法律的懲罰。過渡期的人完全是由自利慾望所驅使的奴隸;文明將人們束縛在不平等的鎖鏈之上。另一方面,盧梭認為束縛也會成為解放的根源,如科學的發現,藝術創造和工業進步,以及有用的信息傳播,能夠造福所有人,助人改進推理及語言能力,促使人們擺脫文明的鎖鏈,通往真正自由的道路。盧梭信奉社會契約,通過它,所有人都把他們的權利轉交給了公義。盧梭的社會契約並不要求實現全面的平等。所有人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經濟上,盧梭並不信奉平均分配(Identical shares)。只要經濟上的不平等不影響到政治上的平等,不容許較富有者運用財力而獲得政治控制權,那一些財富上的差異是可以接受的。盧梭把人類的自然本質重新定義,指出真正的自由概念是遵從自己規定的法則。
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論自由》中提到人類的自由有以下三種領域:
一. 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意識的內向領域,思想和感覺自由,對於所有主題不論是實踐的、純理論的、科學的、道德的,還是神學的,絕對的觀念和情操的自由。表達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亦等同思想自由。
二. 要求興趣和追求的自由:設計適合我們個性的生活計劃的自由;做我們喜歡的事,並承擔隨之而來的後果的自由。只要所作所為沒對他人造成傷害,就不應受到妨礙,即使是他人認為是愚蠢、墮落、甚或錯誤的行為。
三. 附隨個人自由而來,在同樣限度內個人之間聯合的自由:為任何不傷害他人的目的,相互聯合的自由。只要聯合的是成年人,並且沒受到強逼或蒙蔽。
任何一個社會,只要這些自由在整體上未獲尊重,不論它的政府形式如何,它就是不自由的。一個政府只要沒有阻礙人民,而是幫助和促進個人能力的運用和發展,它的人民則享有最多的自由。 人類對自由的重視,遠遠不及對權力的重視。 一切政府,當它們開始濫用權力時,就成了暴政,即超越了保障人民財產、維護和平以及確保國家安全的必要權力範圍。
回歸後的香港政府人治色彩日漸濃厚,縱使政府堅稱自由民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透過傳媒對政治議題的自我審查,有形無形的打壓已把香港的思想及言論自由空間縮窄。我們看見中國建國六十周年的歌舞昇平,軍事強大;可是那邊廂卻有採訪隊被毆打,異見人士被關在牢裡。合理的生活方式可以是極其不同的;極其不同的政見也可以是合理的。密爾在著作中的最後一章寫到:一個國家,如果為了把個人變成手中更馴服的工具(即便是為了有益的目的),而阻礙它的人民成長,它會發現它不惜一切換來的機器完善,由於缺乏生命力,最終會是毫無用處。
參考書目
約翰格雷著;顧愛彬,李瑞華譯,《自由主義的兩張面孔》,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
密爾著;於慶生譯,《論自由》,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
萊姆克 等著;陳元 等譯,《馬克思與福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
顧肅著,《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台北:左岸文化,2006年。
Donald Tannenbaum, David Schultz, Inventors of Ideas: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2nd Editio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8.
本期關鍵詞彙
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