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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
鄭錦鈿
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指的不是單一領域,舉凡生產文化產品的領域都可以是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又經常與創意產業混為一談。在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包括:1.
廣告,2.
建築,3.
藝術品、古董及工藝品,4.
設計,5.
數碼娛樂,6.
電影及錄影,7.音樂,8.
表演藝術,9.
出版,10.
軟體與電子計算,11.電視及廣播。換言之,文化及創意產業其實是一種複雜體系
(complex),當中涉及不同文化商品(cultural product)
的生產和操作邏輯
(logics at work)。法國學者Bernard Miege從工業化及新科技、商品化及創新三方面探討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生產和操作邏輯。他認為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生產和操作往往是矛盾而複雜的演變過程,也是飽受非議而持續鬥爭的過程,一年一度的香港書展舉行期間牽涉到年輕模特兒的爭議可以引以為例。
Bernard Miege 同時指出舉凡文化及創意產業都是高風險的產業,消費者的消費方式難以被準確預測,文化及創意產業另一特點是生產成本高,再造成本低。但另一方面,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的需求基本上是不會有限制的。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生產和操作邏輯完全有別於工業生產的邏輯,前者是半公共財(semi
public goods),消費者數量可以極大化。基於這些特點,文化及創意產業已發展不同策略回應,包括(1)漁翁撒網式生產以平衡失敗作與暢銷作,(2)集中、整合與知名度管理,(3)經由人為手段創造稀有性,(4)類型化:明星、文類與系列產品。
 本期關鍵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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