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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傅柯Governmentality的幾(自)問幾(自)答:[1]

羅冠軒

 

1.      甚麼是Governmentality

Governmentality是傅柯後期研究 中重要概念。Governmentality是治理機構(Governing Authorities可以是,但不一定是政府)如何將被治理者塑造成「良好公民」的手段,以及在行使這些手段時所需動員的一切機構、知識、意識形 態的整合。Governmentality作為一種權力體系時,我會稱之為治理體,而當 討論側重於這治理體內的運作時,則稱治理術。[2]


2.      甚麼是治理Govern[3]

無論是治理體或 是治理術,「治理」必是其根。

治理作為一個動 詞,必然牽涉治理者和被治理的雙方。同時,要「治理」些甚麼,則表示這些甚麼正處於一種有待「改善」的狀態之中。反過來說,這狀態則是進行治理這動作前的 先決條件。「改善」中的「善」就是治理機構為整個治理體所想像的目標:可以是GDP捷捷上升、可以 是全民就業、也可以是破除迷信等等。

如果沒有這些目 標,治理機構便不能執行治理這個動作,而被治理者也無從被治理。換言之,治理機構也沒有了存在的原因,整個以治理體為權力模式的體系也不能運作。

治理一個人即治 理他的行為。由於人的行為會按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物的理解而改變,因此治理機構所治理的,其實是這些人及他們與事和物所構成的複合體 (傅柯1978)治理這動作的主 要內容是要向被治理者提出:「我們要按照怎樣的操守,怎樣去理解世界,才能達致目標。」而怎樣去說服被治理者去按該操守行事則成了治理機構的重任。這就是 傅柯所謂的The Conduct of Conduct (Foucault1991 48)


3.      如何達成治理目 標?有關治理裝置Governmental Apparatus/Dispositif

當治理體的首要 目的是維持本身的運作時,達成治理目標與否則淪為次要的考慮;只要整個治理體系的每個部份都認同該治理目標,認為是有些甚麼要治理時,治理體便有其生存理 由,而治理者則能繼續進行治理(度身訂造適合的行為準則)。

接下來要問的是 治理體中的治理目標及其衍生的行為準則是如何被建立的。這關係到治理裝置這概念(Apparatus/Fr. Dispositif)。

任何一項裝置的 設計均是有行為指向及是有價值判斷的。如只有向上的扶手電梯,其行為指向則是向下的人要走樓梯;其價值判斷則是向上行的人比向下行的人更有理由使用電梯。

在一個治理體 中,透過設置大量內化了治理目標的治理裝置,並建立這些裝置之間的關係網,被治理者和治理機構將按相同的價值、論述、程序、知識和秩序等等在治理體之中行 事。而這些治理裝置和這裝置關係網則組成了Governmentality中治理術[4]的那個面向。

談及Apparatus時,我們自然會聯想到馬克思理論中有關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的討論。而傅柯的師父阿圖 色(Louis Althusser) 則說馬克思理論意義中的國家機器是強制性國家機器 (Repressive State Apparatus),而阿圖色則外加上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一項[5]。由於阿圖色所指的是另一套有關Apparatus的概念,在此,我希望指出傅柯提出的治理裝置 和阿圖色所談及的兩種國家機器的不同之處。

阿圖色所採取的,是一種馬克思階級理論的用 法:意識形態是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做的,是改造被統治者的意識形態,使他們發自內心地為統治階級服務,從而鞏固階級結構。而在傅柯的治理體/術框架中,治理裝置不只停留在阿圖色所指的層 面:治理裝置是透過在被治理者身上建構出符合治理理性的主體,而使被治理者的行為(conduct)合符治理機構所編制的規範。只要被治理的人 行為良好,治理就是成功,治理體就能繼續運作,在這狀態下,人的行為能否完成治理目標的則是次要考慮。

如傅柯所說:「治理有它自己的終極目的(finality)。」(傅柯1978)


4.      有比較容易明白的講法嗎?有關傅柯在談Governmentality時所提及的船的意象

「治理一艘船意味著什麽?很清楚,它意味著 你不光要對這些船員負責,你還要對船舶及貨物負責;照料一艘船還意味著你要認真考慮風暴和礁石;照料一艘船就是這樣的活動,這種活動要在需要照料的船員和 需要照料的船舶之間,要在需要安全 運抵港口的貨物和所有這些不測(風暴、礁石 等等)之間,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就是治理一艘船的特點。」(傅柯1978)

從傅柯這船(治理體)的意象上看,船長(治理 機構)並不是船員(被治理者)的僕人;船員也不是船長的奴隸。船長須指出航線及目的地(治理目標),並讓被船員相信該航線是值得/不得不努力/可能達到的。船長會運用一切設備如地圖、測風 儀、他的經驗和知識(治理裝置)等,去說服(治理)船員按他所擬定的路線和方法啟動船隻,向目的地進發。只要雙方都能繼續保持這種模式,船隻內的人,那管 最後能否到達目的,也能繼續以這種權力關係繼續航行,而「繼續航行」則是船最基本目標。


5.      傅柯對Governmentality的定義:

傅柯所說的Governmentality最少有三層意義:

a.      它是整套和這權力模式有關的機構、程序、分析 和反思構成的網絡;也包括「為生產和維持這種特殊而又複雜的統治權力的而生」的計算和手法。而這種權力模式一、有其特定的目標人群,二、以政治和經濟作為 其主要知識工具,及三、以一系列安全配置(apparatuses of security) 作其維持權力的技術。

b.      在西方權力變遷史中,以「政府/治理權力」(Government)這種權力取代其他如君權等權力的這種傾向,及 因這種權力模式的轉變所派生而出,一系列的治理裝置(governmental apparatus/ Fr. dispositif)及一整套與之有關的知識(knowledges /Fr. Saviors

c.       國家從封建到政府化的過程及結果。 (Foucault2003作者譯)[6]

前面的幾問幾答,基本上是a項和b項的一些註解。但我們並未提及b項和c項中的歷史面向。即GovernmentGovernmentality是如何在幾百年間成為現時的世界主流統治模 式。作者因能力和篇幅所限,未就此作詳細討論,但仍希望透過翻譯和引述傅柯原文,讓讀者參考傅柯所指的Governmentality


6.      Governmentality分析本港融合教育

教育局為推行融合教育,為學校設計了形形式式 不同類別的指引和賞罰機制[7],希望學校會按教育局的方式行事,從而締造融合社會。融合教育對學校來說,是希望一所學校能變成「共融校園」以「提高學校照顧學生個別差異的能 力, 使所有學生都能接受優質教育。」 (教育局2008

作者曾經在香港一小學中任教「課後南亞裔學童 融和支援班」,少數族裔學童因種族、語言、文化上的不同,因而也被納入這個共融教育的目標下,成為要「治理」的對象。

班上學生為小一至小二的巴基斯坦裔兒童,他們 因不同的原因來到香港,而他們來港的時間也各有不同,也因如此,他們的中文程度也有很大的差異。當中有人能講得一口流利的廣東話,也有人只能說幾個單字, 但是他們全部的讀寫能力均遠遜於其他同學。但由於除英文課外(他們的英文也不比其他學生好,因家中各人主要以烏都語溝通),所有課堂都是以中文授課,因 此,無論在功課和考試上,他們的成績根本無法和其他同學相比。有同學因此多次留班,十歲仍在讀小二,也有人選擇離開學校,到伊斯蘭學校學習。

學校從教育局申請資助,舉辦「課後南亞裔學童 融和支援班」。行政上,學校大部份的課外活動課程,由音樂班到功課輔導班,甚至這個「支援班」的所有行政,由招聘教師到課程和教材設計都是外判予一家教育 管理機構一手包辦。而我也是受聘於這機構的。

說來慚愧,其實我只有替初中生補習的教學經 驗,這是我第一次到學校任教。程序上,於面試當日我是要和學校主任面談的,但儘管自知有所不足,我仍毫無懼色,因為機構負責人已告訴我在這個主任面前,只 要怎樣怎樣做,就沒有問題的了,當然,最後我也成功獲取聘書。

校方在申請資助時,是以「讓學生學習中國文化 特色,了解香港生活文化」為目標的(最少在我的聘書上如此寫道)。但上課時,機構負責人卻要求導師在課堂上教同學做中文功課,並說這是校方的要求。由於初 時我對這班小朋友一無所知,自以為校方該比我清楚學生所需,便欣然領命。

上文提及學生根本無基本讀寫能力,這是我在上 課幾天後才了解到的。在這情況下,學校依然要求老師以幫助他們完成功課為首要目的。他們又怎能做重組句子?怎能理解「個位數」和「十位數」?我開始懷疑校 方,由其是負責主任對他們有多了解。和機構反映情況後,他們後來也準備了一些部首教材,雖然程度頗難,但總聊勝於無。與此同時,不知機構有否和校方反映我 的意見,機構說學校依然堅持課堂中要有大半時間去做功課。

直到一天,教育局派員視察,那天該是學生最高 興的一天。當我踏入校門時,機構負責同事把一大把「珍寶珠」塞到我手上,用以獎勵乖的同學。然而,當我踏入班房之際,卻發現每個小朋友手上都有好幾枚珍寶 珠、糖果、朱古力等等。他們說,老師們在早上上課時派的。

情況大概如此。我們可以怎樣理解?

一旦教育局提出理想的學校應是「共融學校」 時,整個治理體就開始運作。透過訂出一系列「共融學校應是怎樣的」的標準,不同的賞罰機制應運而生。學校作為治理體的其中一個裝置,應進行「幫助南亞學 童」這個動作,於是教局就資助了以上支援班。當學校進行了這個動作時,教育局和學校在說明自己在政策上有何政績時,便有所指向:我們舉辦了「課後南亞裔學 童融和支援班」。

但是,由聘請老師到改變課程內容(以做功課為 主)到派糖,學校均無法說服我它是再為「共融教育」中的理想目標進發。反之,整個過程卻彌漫著一種「為做而做」的氣氛。再者,對外判機構來說,開班是其存 在的先決條件,無班可開則沒有這個機構,於是機構必須聽命於學校。學校一方面是被教育局治理的「被治理者」,受到其他不同的治理裝置影響和指引;另一方 面,對學生、機構和我來說,它卻是治理者;由此可見,這是一套龐大的、具層級性的、也網絡化了的治理體。因此,當治理體的運作邏輯是要有理可治時,治理目 標達到與否便可有可無。

儘管「為做而做」實為治理體的最佳形容詞, 「支援班實際內容為何物?」和「支援班是否能幫助到學童在港生活」這些問題成了裝飾,在了解治理體和治理術的運作後,我們還是有能力從中實現改變的。

從學校以「讓學生學習中國文化特色,了解香港 生活文化」,申請到資金去辦補習班,我們就知道,由於治理者根本不在乎他提出的行為是否有效,於是,我們便可以符合治理者話語的理由,挪用資源去做應做的 事。就我經驗來說,我上課時跟同學寫揮春、畫圖畫、玩遊戲,只要我不老實報告,機構和學校是不知道的。只要在視察員來訪時,按照他們的話語行事,便能繼續 暪天過海。

第二,我們可從而得知,在治理體中,治理者最 怕的是如林輝在論五區公投時所說的「致命的認真」。(林輝2010)只要我們認真去處理他們「為做而做」的事 時,才能揭露治理者的面具,迫使他們去處理真正的問題。


有關Governmentality的中文譯法:

在執筆行文時,最令筆者感到頭痛的是如何翻譯Governmentality一字。於是便先做一點詞源學(etymology)的研究,看看查明了Govern GovernmentGovernance 這一串字的意思後,能不能幫助我理解Governmentality

Govern一字原本的意義是掌舵(to steer)的意思,後來則有管治、治理之意;而Government則是Govern一字的名詞。(讀到傅柯船的意象,肯定了我這 詞源追蹤的信心)在18世紀前,Government並未有我們現在所理解的政府或統治權力的意 思。而Governance一字本來和Government的意思十分接近,在當Government逐漸成為了政府或統治權力的意義時,Governance便以Govern的名詞這身份繼續流傳。[8]

Governmentality在翻譯成中文時,問題便出現了。有學者將Governmentality譯作「治理術」。[9]此譯法使Governmentality流失了一種作為如君權(Sovereignty)般的權力模式的總體意義。於是,我便以治理 體一字去補充這點。然而,治理術/體,也無法顯示出整個Governmentalization中歷史的面向。由其是不能點出這概念是和政府 有關的。因此,我認為如按傅柯所指,要以一字直接形容的有關Governmentality的三個面向,將之譯作治理術/體仍是有不足的。


中文參考:

阿甘本2009 甚麼是裝置 ,王立秋譯。

http://www.art-ba-ba.com/mainframe.asp?ThreadID=49617&ForumID=8&Category=&lange=cn


林輝
2010是危也是機當青年出選五區公投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6639

傅柯,趙曉力譯,(1978) 治理術〉, http://sex.ncu.edu.tw/course/Michel%20Foucault/link/fou_link01.htm

傅柯,劉北成及 楊遠嬰譯 (1992)《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台北市:桂冠。

賴俊雄,〈傅柯的《規訓與懲罰》〉,《文化研究@嶺南》,第三期20071

http://www.ln.edu.hk/mcsln/3rd_issue/key_concept_01.htm

教育局(2008) 照顧學生個別差異共融校園指標〉,

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7385/indicators-082008_tc.pdf


英文參考:

Alttusser, Louis (1971). ‘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 , trans. Ben Brewster,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 Monthly Review Press.

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archive/althusser/1970/ideology.htm

                         Foucault, M. (1991). 'Governmentality', trans. Rosi Braidotti and revised by Colin Gordon, in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pp. 87–104..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Foucault, M. (2003). ‘Governmentality’, Eugene McLaughlin, John Muncie, and Gordon Hughes(eds) , Criminological Perspectives : Essential Readings. London ; Thousand Oaks, Calif. : Sage Publications.


注釋

[1]本來想就Governmentality寫一原完 整的文章,但因能力和時間所限,未能如願。於是草草下筆,以自問自答模式,概括地寫在讀Governmentality時的一些 心得,如有錯誤,還請讀者多多指教。

[2] 這是一個 為方便討論,而極其簡而言之的版本。另外,由於翻譯Governmentality是一件極困難的事,本 文最後一部份則為筆者作以上翻譯時的思量過程。

[3]傅柯在197821日在法蘭西學院中的課程「安全、領土和人口」的第4講中,透過詳細追蹤在1618世紀間,一系列就 馬基雅維里的《君王論》而書的文本,發現了「治理」Govern這詞在意 義上的改變。而治理這詞所指涉的東西的改變當然也會改變Governmentality的內涵。 該節講學全文—趙曉力中文譯本:http://blog.gia.ncnu.edu.tw/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452&blogId=298

[4] 包括Art of government, govern-mentality, governing technique

[5] 阿圖色原文: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 Apparatus (1970)

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archive/althusser/1970/ideology.htm

[6] 英文原文:“…What I would like to undertake is something I would term a history of ‘governmentality.’ By this word I mean three things:

1. The ensemble formed by the institutions, procedures, analyses and reflections, the calculations and tactics that allow the exercise of this very specific albeit complex form of power, which has as its target population, as its principal form of knowledge -political economy, and as its essential technical means- apparatuses of security.
2. The tendency which, over a long period and throughout the West, has steadily led towards the pre-eminence over all other forms (sovereignty, discipline, etc) of this type of power which may be termed government, resulting, on the one hand, in formation of a whole series of specific governmental apparatuses, and, on the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whole complex of savoirs.
3. The process, or rather the result of the process, through which the state of justice of the Middle Ages, transformed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during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ies, gradually becomes 'governmentalized
”(Foucault, 2003. P447)

[7] 照顧學生個別差異共融校園指標》,教育局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7385/indicators-082008_tc.pdf

[9] 賴俊雄,傅柯的《規訓與懲罰》〉,http://www.ln.edu.hk/mcsln/3rd_issue/pdf/key_concept_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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