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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李嘉言整理

英文 ‘state’在牛津英漢字典中解釋為人或東西的狀態,狀況,情況,情形。 [1]在政治角度上,若 ‘state’與其他字共用,可有兩個主要意思:皇國(dynastic-state) 和現代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皇國由皇朝(dynasty) 擁有,帝皇為最高統治元首,地位超然,在萬人之上,他的說話有如法律,即是以獨裁者的方式,專制統治某一地域上的社會成員。社會成員都是他的「子民」(更可能是奴隸),跟本無個人利益可言,要效忠和服務於一個皇朝,以免被送上斷頭臺,斬首示眾。地域當中所有資產只屬那個專政的朝代所擁有,個人私有資產在那時並不存在,而個人自由只為君主獨個兒擁有。在現代性中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國家再不是某個朝代的資產,而是整個民族所有。但黑格爾(Hegel, George Wilhelm Friedrich) 在《法哲學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中對‘state’的解釋卻與「朝代」或「民族」無關,而是現代社會中(modern society)的其中一層次。

如圖所示,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認為現代社會由三層架構組成:個人與家庭(individuals and their families)、需求系統(system of needs)和 ‘State’ (中文暫且譯作國)。需求系統等同於civil society(文中暫且譯作民事社會)。家庭是個人滿足情感需要的親密 (intimate)領域,完全是個私域(private sphere),是自為的獨立體。相反, ‘State’ 作為現實的各種權力和制度的有機體,以法律、制度、道德、倫理去維持、管理、改善和保障社會中各人一致性的公事,完全不談私事,不以私己利益為出發點,以尋求自由意志(free will)為目的,是個完全公開和絕對不能涉及個人利益的領域。‘State’ 既是現實,亦是道德使命(moral mission),為求以客觀精神和倫理理念達到完滿道德境界,是個理想烏托邦。而民事社會也是 ‘state’(以前, ‘state’ 和 ‘civil society’ 可互換使用,意指已發展有文明的政治共同體的城市或城邦。) 民事社會由私人領域衍生出來,介乎家庭與大階‘State’之間,半公半私的領域。工業時代的開始,個人再不能如農業社會一樣能自給自足的生活,為了滿足私己需要,便要在民事社會中公開地追求個人利益。另一方面,由各人集結的意見在此會通過公共輿論在民事社會進行溝通,以影嚮 ‘State’的政策和狀態。因個人需求在民事社會結集成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進行的活動,均由不同的個人私利或特殊利益所導向,而必然有利益衝突。所以黑格爾認為應該在民事社會以外的‘State’作為更高社會層次以謀求公共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作實踐道德理念的實體。

但是,Ralph Miliband 指出馬克思(Karl Marx)在他早期的作品《黑格爾法哲學批判》(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批評黑格爾把國完全從民事社會區別出來是自相矛盾,「成員在民事社會中可追求私利(private interests),和私有財產,但當作為「國」層次中的公民(citizen)時則只會在國家商議公事,找出解決方法以利他人,作為社會最終的現實。」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馬克思認為是黑格爾「在審視有關國的情況時太以意志(will)去解釋各事物而輕易錯過了周遭的客觀環境情況。」 [2]他批評黑格爾「這並非解決方法而只是將之神話化」( It is not a resolution but a mystification.)。黑格爾把「國」過份抽象化和理想化了,雖然它可以是個概念,但卻不能忽視其本身是由活生生的人在時空中不斷進行的社會活動,是會不斷更新、變化的有機體。每個人都是當下國家制度中的私有個體(private individuals),繼而組成家庭的私域、繼而衍生出民事社會,再有「國」。「民事」(civil) 就是社會成員的真實生活所在。那怎可能在國家層次中會無私心,又沒有利益衝突呢?把國家和民事社會這樣的分開,只會使謀求普遍利益的「國」的層次凌架甚至宰制謀求個人利益的民事社會。馬克思強調現實卻與此剛相反:「國」是有賴民事社會才得以維持,而不是「國」維持民事社會的存在。「國」的形式(form)(如:共和國(republic))、法律與建制應是人民基於民主的框架去自我界定的特殊的(particular)、普同性的(universal)真實共同體(real unity)。如果「一個「國」不是把理性的自由實現出來的,那便是個差勁的「國」。 [3]

Miliband在Class Power and State Power解釋馬克思對於現代國家的兩種不同看法,均是離不開反專制和反官僚,並達至民主為目的。而在共產主義宣言中,便初步提到「國之行政只是受托去管理所有資產階級的共同事情」,而政治的權力「只不過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壓逼。」[4] 而第二種想法是,「國」作為獨立又高於所有社會階級,又是統治社會的權力,多過是統治階層的管治工具。[5],統治階層不會由一個黨派或由主導經濟的階層所獨有。「國」要達到真正民主,需要經歷無產階級專制(dictatorship of politariat),長期的無產階級革命成功之時,階級不再存在,而政治國家(political state) 最後將瓦解,社會會出現新秩序。亦即是說,革命不是要反抗「國」的形式、建制或其合法性,而是「國」本身的改造[6]。 筆者嘗試把上面提到的「國」的概念與中文語境作比較。

在中文語境中我們常習慣把 ‘State’ 稱為「國家」,「國」和「家」(family)在本來翻譯的過程中已不知不覺地「二合為一」。但其實「國」和「家」在上文已解釋了兩者有截然不同的特性:一個是私域,是個人感情的載體,有著排他性,其他人是不可干涉的,另一個是公開的公共領域。這翻譯上的誤差在九七香港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進一步被挪用和轉化,「國」與「家」在國家機器中更是變本加厲,把兩者攪拌在一起。我們都很容易接觸到「國」+「家」的「國家」愛國教育攪拌奶昔灌腦:每天傳媒播放的「心繫家國」的國歌,親中政黨向公眾發出「沒有國,那有家」的口號或大字標語橫額,就連神州六號的太空人訪港接受訪問時,也說道「國在前,家在後,國家有需要時便要報國」,更以太空人聶海勝的媽媽病重也由於出發在即而不能去探望作大家的愛國樣板,多多學習,請大家拍手鼓掌。「沒有國,那有家」說的是以國為重,家為次,「國在前,家在後」。「國」與「家」,被攪拌變成好比「父」與「子」般的血緣親密關係。是先有了「國」才有「家」嗎?現在的「國」是甚麼「國」?為何又要報「國」?

古代的「中國」就已經沒有「國」的觀念,所謂的「中國」,是指其本身就是宇宙的中心,秦始皇則自封為「天下」, 而不是「中國」第一個皇帝,而現代「中國」是在近代,孫中山推翻滿清皇朝之後才正式成立中華民國,這西方現代國家新概念。「家」在有人類之時已存在,不須要有「國」也可自足自存,古語也有「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先後次序排列,維持私人的家庭倫愛是個人首先要做好的,若果是state中的精英才再談管治國家,征服天下。「沒有國,那有家」或是「國在前,家在後」這些「國先於家,重於家」的論述正正是把赤裸裸的人類真實歷史本末倒置,從尾開始說起。至於由不同家庭所形成的社會,以農立國的「中國」社會便長期處於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state(狀態),並非黑格爾所說公開地在市場爭取個人利益的民事社會,「中國」農業社會成員只是皇帝的「奴材」而已。

民事社會是在西方的工業革命後,農民成了工人再不能以自給自足方式生活而產生的資本主義市場社會,以讓成員能在當中爭取私利,保障個人資產。如果把民事社會的概念放到以馬克思共產主義為建國理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去審視,民事社會在「中國」才剛起步又甚或未開始。由建國之初到70年代,「共和國」可說是壓制自由意志的狀態。社會經歷了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政治運動。當中被扣上資產階級的人和知識分子被打壓,爭取個人利益一律被視為反革命而遭受各式各樣折磨,所有私人資產都被強行剥奪。人民在惶恐中生活,那會有公共領域表達輿論和進行社會運動。民主與其法制建設遭受破壞,人與人之間在社會甚至家庭也互不信任,在公與私的空間均互相監察,批鬥。私人空間被入侵,人民的公共領域全然被抹殺,傳統中國的道德倫理觀受衝撃,人權大受踐踏,民事社會跟本不存在,「國」也沒有以追求理性的道德完滿為目的。馬克思強調「國」是有賴民事社會才得以維持,而不是「國」維持民事社會的存在,那麼,沒有民事社會又沒有尊重家庭私域和人民的公共領域的「國」還是現代性下「共和國」嗎?「中共」沒有跟據馬克思共產主義以無產階級革命以達至「真正的民主」,最終達至「國」本身的瓦解建立新的社會秩序的方向行走。相反,「中共」要維護現在中國的這個狀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統治位置。中國在近廿年的改革開放只是經濟層面的「自由」開放,而政治上仍停留在專制獨裁的狀況。雖然有小數的知識分子想藉著公共輿論(例如:月刋《城市中國》便由一班國內知識分子透過刊物收集與整合中港台三地不同階層人士,包括讀者的各種資料和文章去以城市為題關注並表達三地人對中國城市發展)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卻一直是有限制,而社會運動更是嚴加控制。

近日山西黑磚窯在各地被拐騙千名兒童到工地作奴隸的事件正好用以表述中國的現有狀態。傳媒揭發兒童被拐騙有到黑磚窯作奴,被毒打,虐待,非法禁錮,更有些兒童為奴達7年之久。[7] 真的不可想像在「現代國家」仍可有這樣長期大型的不文明的「奴隸社會」出現,而這也只是冰山一角。更可悲的是,原來這區居民很多都知道拐騙事件,只是他們以「各家自掃門前雪」的心態漠視世間悲劇的存在,而地方政府也竟然是知情不報的共謀者,若不是兒童的父母為救孩子而利用傳媒揭發事件,居民和地方政府何時才有意識,作為個人的基本良知與道德阻止事件發生?「新」中國的發展下人的價值為何是如此之低,低得連基本生存權利也要剥奪,在「大國崛起」的歡呼聲中,現代的「新」中國,是否在所謂的前進式線性歷史發展中是開了倒車往Dynastic-state行致駛著「再」封建,「再」專制的「新」皇朝舊路?愛「國」是否要愛著這可怕的共產黨「新」皇朝?


[1]牛津高階英漢雙語詞典第四版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年,頁1498。
[2]
Miliband, Ralph, Class Power and State Power, London: Verso, 1983, p.5. 
[3]
同上,頁.4。
[4]  同上,頁9。
[5] 同上,頁9。
[6] 同上,頁19。
[7]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 ,擷取日期在 2007年9月3日。


參考書目:
Miliband, Ralph (1983), “ Marx and the State”, Class Power and State Power, London: Verso, p.3-25.
吳瓊,劉學義 (2006), 《黑格爾哲學思想詮釋》, ‘黑格爾的法哲學’,北京 : 人民,頁.211-221。
鄧正來(2001),《市民社會》,台北:揚智,頁5-25,43-49,57-64。


本期關鍵詞彙 -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