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岭大
大学管治
《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
岭南大学是根据香港法例《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简称《条例》)而成立。《条例》确立大学的权责、特权和章程。
校董会
校董会是大学的最高管治机构,行使及执行《条例》内之职权,并有责任确保大学有效管理及规划其未来发展。
校董会由33名成员组成,其中25名为校外成员,另外8名校内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由合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的成员3名、由教务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成员2名及学生会会长。
谘议会
谘议会是大学的谘询机构,由42名成员组成,其中35名为校外成员,另外7名校内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由合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的成员2名、由教务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成员1名、学生会会长,以及由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提名的岭南学院或大学毕业生或旧生一名。
教务会
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负责规管与指导大学的学术工作。校长及副校长分别为教务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所有协理副校长、院长、讲座教授、相关部门主管,以及各学院的教职员和学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