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管治

大学管治

《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

岭南大学是根据香港法例《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简称《条例》)而成立。《条例》确立大学的权责、特权和章程。

 

校董会

校董会是大学的最高管治机构,行使及执行《条例》内之职权,并有责任确保大学有效管理及规划其未来发展。

校董会由34名成员组成,其中25名为校外成员,另外9名校内成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1名、由合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的成员3名、由教务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成员2名、由本科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以及由研究生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

 

谘议会

谘议会是大学的谘询机构,由43名成员组成,其中35名为校外成员,另外8名校内成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1名、由合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的成员2名、由教务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成员1名、由本科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由研究生学生互选产生的全日制学生1名,以及由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提名的岭南学院或大学毕业生或旧生1名。

 

教务会

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负责规管与指导大学的学术工作。校长及副校长分别为教务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所有协理副校长、院长、讲座教授、相关部门主管,以及各学院的教职员和学生代表。